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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訓練單位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前條規定之文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結訓後,應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事項,於教育訓練結束三十日內做成電子檔或以電腦掃描方式做成光碟保存。
訓練單位於停止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業務時,應將前項規定建置資料之電子檔或光碟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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