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一、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六)。
二、教育訓練課程表(格式七)。
三、講師概況(格式八)。
四、學員名冊(格式九)。
五、負責之專責輔導員名單。
前項訓練課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術科實習應於日間實施,學科得於夜間辦理。
但夜間上課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惟不得超過午後十時。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內容有變動者,訓練單位應檢附變更事項之文件,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始可開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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