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第20-4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第20-4條 申請前條第一項之評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評鑑自評表。二、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文件。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文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