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條第二項之認可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影本。
三、安全衛生推廣績效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