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7條 法規: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第一種壓力容器 › 第二節 構造 第37條 於胴體、端板或管板等裝設管、管台等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對於發生引火性或毒性蒸氣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於其胴體、管板等所設之孔裝設管及其他類似物件時,應實施止漏熔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