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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
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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