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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應在其胴體或端板設置下列之孔。
但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限制而設有能替代各該孔者,不在此限:一、能進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人孔。
二、能清除結垢物或其他沉澱物之適當大小之清掃孔。
三、能檢查內部之適當大小之檢查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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