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外面承受壓力之圓錐體型端板之最小厚度,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 第27條平型端板、平型蓋板、平型底板等未以牽條支撐之平板及將夾套熔接於胴體時之夾套封閉部,其最小厚度準用第十四條規定。前項夾套封…
- 第28條熱交換器及其類似設備之未以管牽條支撐之平型管板及具有平型蓋板功能之平型管板,其各該管板最小厚度,應取下列規定值之中較大之…
- 第29條二管板固定式熱交換器因其胴體及管之伸縮狀態,致在胴體及管所生之應力值分別超過各該容許應力者,應在其胴體設置伸縮接頭。伸縮…
- 第30條牽條之斷面積,應在承受最高使用壓力時,於該斷面所生之應力與該斷面之容許抗拉應力除以一點一所得之值相等時之該斷面之面積以上…
- 第31條以牽條支撐之板之厚度,應在八毫米以上。但棒牽條以熔接方法裝設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棒牽條,應有不致使其熔接部發生過剩應…
- 第33條為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內部之清掃及檢查,應在其胴體或端板設置下列之孔。但受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構造限制而設有能替代各該孔者,不…
- 第34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第一種壓力容器於作業中有檢視內部狀況之必要者,得於其胴體或端板設置玻璃…
- 第35條設置於胴體、端板等之孔,應以具有充分強度之補強材實施補強。但在孔之周邊無發生過剩應力集中情形之虞者,不在此限。
- 第36條外徑超過九十毫米之管及管台,不得以螺紋旋裝之方法裝設於最高使用壓力超過一MPa之胴體或端板。但供檢查孔使用之螺紋塞子及其…
- 第37條於胴體、端板或管板等裝設管、管台等時,應採取使其接合部具有安全所必要強度之方法實施。對於發生引火性或毒性蒸氣之第一種壓力…
- 第38條胴體之凸緣應視其種類,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七一一八「鐵金屬製管凸緣之壓力定額」、國家標準CNS七五五三至CNS七五五七…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