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輸入者與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名義人非相同者,得經該證明書名義人之授權,向驗證機構申請核發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關。
前項授權放行通知書之授權範圍,及於證明書所列全部型號產品。
第一項授權,經證明書名義人通知驗證機構終止者,驗證機構應廢止第一項同意授權放行通知書;其型式驗證合格經撤銷或廢止,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經註銷者,亦同。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19條
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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