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型式驗證 第12條 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除有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報驗義務人得檢附展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向驗證機構申請展延三年。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驗證。前項展延之申請,經驗證機構審查核可者,收繳舊證換發新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