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市場查驗 第16條 查驗人員執行前條之調查時,應於調查現場或運存指定處所,作成訪談紀錄,並將受查驗者之陳述意見,列入紀錄。受查驗者將疑有違規產品運存指定處所時,應保留退運文件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