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市場查驗時,發現疑有違規之產品,應進行調查。前項調查之方式如下:一、向受查驗者或相關業者查詢,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二、於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之場所進行調查,並得對可疑產品取樣檢驗,或請受查驗者提供與疑有違規產品同型式之產品送驗。三、必要時,得封存疑有違規產品,並於受查驗者填具進貨證明及保管書後,將產品交其具結保管或運存指定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