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者,辦理市場查驗:一、檢舉人、工作者或勞工團體反映。二、產品發生災害事故,致有損害工作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三、依據其他資訊來源認有查驗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