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時,應向受查驗者出示識別證,並說明查驗依據及目的。執行市場查驗時,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陪同。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後,應作成查驗紀錄,並由受查驗者於查驗紀錄表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