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時,應向受查驗者出示識別證,並說明查驗依據及目的。
執行市場查驗時,受查驗者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陪同。
查驗人員執行市場查驗後,應作成查驗紀錄,並由受查驗者於查驗紀錄表簽名或蓋章。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