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監測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定期停止執行監測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機構人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工礦衛生技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時,得移請中央技師主管機關依技師法予以懲處。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