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監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限期令其改正:一、申請認可文件及監測紀錄有虛偽不實。二、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三、資格條件未符合第十四條之規定。四、未依第十四條之二認可之類別辦理。五、經查核有應改善事項,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六、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業務查核。七、未依監測計畫內容實施,情節重大。八、未依前條規定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