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27條 法規: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查核及管理 第27條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及第十條之執業職業衛生技師,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種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相關講習、研討或訓練(以下併稱講習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依第二十條申請監測機構認可者,及監測機構依第二十四條通知變更、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通報監測行程及前項之監測人員講習訓練紀錄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