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