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附表十),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後十五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負責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監測人員。
三、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
四、認證實驗室有效期間及化驗分析類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通知,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