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24條 法規: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查核及管理 第24條 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附表十),檢附相關資料,於變更後十五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一、負責人、地址及聯絡方式。二、監測人員。三、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四、認證實驗室有效期間及化驗分析類別。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二款之通知,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