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法規: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8條 繳納規費,應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送達、以現金繳納、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等多元化繳費方式為之。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轉帳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