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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標準規定之規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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