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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繳納規費,應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送達、以現金繳納、網路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等多元化繳費方式為之。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匯票、轉帳或電匯之受款人,應為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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