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人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向受理機構繳納相關審查費:一、申請登錄完成通知書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授權予他人使用。二、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之補(換)發、授權及展延。三、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四、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請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五、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變更,及資訊重製或複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