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辦理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事項,應收規費之項目如下:一、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展延、變更與授權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製。二、產品型式驗證之驗證行政。三、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補(換)發、授權及展延之審查。四、構造規格特殊產品採用適當檢驗方式之審查。五、具結先行放行、展延及變更之審查。六、申請為驗證機構認可之審查及認可。七、產品免申報登錄、免驗證、展延與變更之審查,及資訊重製或複製。前項各款之費額,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