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法規:產品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型式驗證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7條 本標準規定之規費繳納後,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