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 第20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鋼索,其安全係數依下列規定:一、主索應在二‧四以上;如為新設者應在二‧七以上。二、曳索、作業索(吊材索除外)、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以上。三、吊材索應在六‧○以上。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時,應有其他足以預防墜落之安全裝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