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雇主對於運材索道,依下列規定:一、索道應有二種類以上獨立煞車系統,每天須以逐增負荷方法分別試驗各項獨立煞車系統,如有故障,應於修復後方得作業。二、地形上曳索垂下比較大之索道,應在曳索容易接觸地面之地面上裝設曳索承索滾輪,每天並應確實檢查。三、鳥居、盤台及錨錠等結構部份須經常檢查,如發現損壞時,應立即停止運轉並修復。四、運轉速度不得超過每秒二‧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