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二、於集材場、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應令勞工先向上方從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並確認木材停止後,始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