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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
二、於集材場、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應令勞工先向上方從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並確認木材停止後,始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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