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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依下列規定:一、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
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
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
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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