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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鋼索,其安全係數依下列規定:一、主索應在二‧四以上;如為新設者應在二‧七以上。
二、曳索、作業索(吊材索除外)、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以上。
三、吊材索應在六‧○以上。
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時,應有其他足以預防墜落之安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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