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鋼索,其安全係數依下列規定:一、主索應在二‧四以上;如為新設者應在二‧七以上。二、曳索、作業索(吊材索除外)、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以上。三、吊材索應在六‧○以上。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時,應有其他足以預防墜落之安全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