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 第17條 雇主於架線作業使用柱木時,依下列規定:一、柱木之材質應良好並具有足夠強度。二、以枯死之樹為柱木時,應將樹皮去除。三、於豎立柱木時,拉緊支持索之根株部應切溝,並以鋼索勒緊。四、架空索及裝材索之主柱木、尾柱木及吊臂裝材場之重錘柱應加支持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