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機械集材裝置及運材索道 第16條 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依下列規定:一、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