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5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自行製作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應依前二條所定格式,並依規定張貼於各該產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