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1條 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專屬,依法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者所有。但專屬權人同意由他人於同廠牌同型號產品使用,並經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申報資訊網站登錄核准文件或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影本。二、被授權人之工廠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