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0條 機械、設備或器具因本體太小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不能標示者,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三、以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