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母法 第4-4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施行之日起,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審定,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如有不服,不經訴願程序,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