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母法 第4-1條 實習生所屬學校知悉其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所屬學校應督促實習之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實習生必要協助。申訴案件之申訴人為實習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