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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或流產,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雇主仍應依本法規定給予產假。
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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