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母法 第4-3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地方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