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7條 法規: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7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續聘(派)之委員人數,應在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但不得逾三分之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