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一、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代表六人。二、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一人。三、本部代表一人。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一人。五、財政部代表一人。六、專家學者十人。前項第六款所定之委員,其中五人由全國性勞工團體推薦,二人由全國性雇主團體推薦,其餘三人由本部遴聘之。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