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1條 法規: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三章 審議程序 第21條 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