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前條審議結果應作成審定書,並於審定後十五日內分別送達申請人及勞保局。勞保局對於前項審定結果應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執行之。第一項審定書應附記,如不服審定結果,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保局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