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第8條 法規:勞資爭議調解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三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義務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指派或本法第十四條指定之調解委員,須由第六條所備置之調解委員名冊中指派或指定。勞資爭議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選定之調解委員,不得為現任各級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