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4條 法規: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二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第4條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裁決決定之同一事件,並以勞工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且勞工非屬有資力者,勞工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一款之扶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