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35條 法規: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第六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扶助:一、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二、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前項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二、經審查顯無扶助之必要或申請事項不符本法之扶助目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