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一、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有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或逾第六項所定之期限。三、申請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四、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五、同一案件曾經本部准予扶助達前條第三項之上限。前項不予扶助原因消滅後,勞工得重新提出申請。申請生活費用扶助之案件經核准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一、不符合無資力標準。二、有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所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