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載明法院收件日期之調解聲請狀、起訴狀、答辯狀或上訴狀之影本。三、勞工與其共同生活親屬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或依法律扶助法准予扶助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之影本。四、載明推介就業情形之求職紀錄證明。五、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求職紀錄。六、扶助勞工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切結書。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出申請扶助者,另應檢附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准予補助通知書之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