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四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於該期間未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以下簡稱生活費用扶助):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平等工作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
四、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一、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二、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三、性別平等工作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准予扶助,且無資力。
四、因遭遇職業災害致重傷。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無資力,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之。
第一項所定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包含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三、請求雇主依法給與職業災害補償。
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申請生活費用扶助:
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二、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
四、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扶助。
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二、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
四、就業服務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五、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六、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扶助。
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後准予生活費用扶助之當月至勞動調解成立、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當月。
每次扶助期間,自每月一日起至每月末日止。
但該次扶助期間與前次給付期間重疊者,應扣除重疊日數。
生活費用扶助標準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高扶助六個月,每次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之。
但勞工申請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高得扶助至九個月。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且於辦理推介就業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生活費用申請者,該次扶助期間計算之方式,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每次扶助期間,自每月一日起至每月末日止。
但該次扶助期間與前次給付期間重疊者,應扣除重疊日數。
生活費用扶助標準依核定扶助時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高扶助六個月,每次以一個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比例計算之。
但勞工申請時已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高得扶助至九個月。
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推介就業,且於辦理推介就業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生活費用申請者,該次扶助期間計算之方式,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生活費用扶助經核准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本人名義之撥款帳戶申請撥款。
未提供撥款帳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支票方式發給扶助。
未提供撥款帳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以支票方式發給扶助。